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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假按揭 职工被判还钱
OK413抚顺房产网|抚顺世纪星房产信息   2010-03-28 01:12:08   作者:SystemMaster   来源: 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   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刘某等人,迫于单位压力与银行签订《借款合同》。而实际上银行的贷款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并偿还。之后房地产公司出现拖欠贷款情况,于是银行将刘某等人和该公司一起告到法院。刘某等人被判还钱。刘某等人向西城检察院申诉。昨天,记者获悉,依据检方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改判刘某等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。

 

    刘某等几十名职工系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。2001年,刘某等职工接到单位通知,称公司已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银行,要求他们与中国工商银行[4.87-0.20%]北京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,签订借款合同。迫于单位的压力,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,开发公司也与银行签订了《保证合同》,约定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。

 

    而贷款实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并按月偿还。直至2004年9月,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周转出现问题开始拖欠还贷,银行遂依据《借款合同》、《保证合同》将刘某等几十名职工、中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。

 

    2006年9月,法院判决认为,刘某等职工与银行签订的《借款合同》、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《保证合同》合法有效,刘某等人应依法偿还拖欠的贷款及利息,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银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。

 

    2008年11月,本案法院执行期间,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,刘某等职工成为被执行对象,并因信誉不善被列入银行黑名单。

 

    西城检察院查明刘某等职工在庭审中曾提出系受公司欺骗、胁迫签订借款合同,且没有实际使用贷款购住房,房地产公司对该事实表示认可,因此借款合同并非刘某等职工真实意思。法院在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决刘某等职工还款,属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,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当。于是,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。后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,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,由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,刘某等职工不再承担还款责任,其在银行的个人信用影响也得以消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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